18.1 一般规定


18.1.1 边坡工程应根据安全等级、边坡环境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、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,采取合理、可行、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。
18.1.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,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方式等情况,采取自上而下、分段跳槽、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。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、爆破作业。
18.1.3 不应在边坡潜在塌滑区超量堆载。
18.1.4 边坡工程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应满足地下水、暴雨和施工用水等的排放要求,有条件时宜结合边坡工程的永久性排水措施进行。
18.1.5 边坡工程开挖后应及时按设计实施支护结构施工或采取封闭措施。
18.1.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法施工。
18.1.7 边坡工程施工应进行水土流失、噪声及粉尘控制等的环境保护。
18.1.8 边坡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,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有关章节及现行国家标准《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201的有关规定。

 

条文说明

18.1 一般规定

18.1.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、稳定性差的边坡工程,其安全施工是建筑边坡工程成功的重要环节,也是边坡工程事故的多发阶段。施工方案应结合边坡的具体工程条件及设计基本原则,采取合理可行、行之有效的综合措施,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、质量可靠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。
18.1.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的边坡无序大开挖、大爆破造成事故的工程实例太多。采用“自上而下、分阶施工、跳槽开挖、及时支护”的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是边坡施工成功经验的总结,应根据边坡的稳定条件选择安全的开挖施工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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